皖 西 学 院 文 件

院发〔201966



关于印发《皖西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皖西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西学院

2019620

皖西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能力,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依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皖西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学校实验实训场所内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包括教职工、学生和申请到我校进行实验实训的校外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管理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建立管理制度体系,层层落实责任。

(一)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制度的建设与监督执行,宣传教育内容的组织。

(二)教务处负责逐步将安全教育有关课程作为必修课程或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设置一定学分。

(三)各相关学院(部)(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对本单位师生开展实验室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并监督本单位相关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特点确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及准入考核。专项安全教育和考核内容、形式由各实验室自行制定。

(五)实验指导教师应在课程首次上课时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并于每次实验课前强调实验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对实验过程中学生的安全操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六)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应树立个人安全意识,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注意安全行为,为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水电、消防等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理、工、医类等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五)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案例。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形式可采用自主学习,开设讲座,参观展览,观看影视片,建立安全教育宣传网站,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在线学习和考核、印发实验室安全手册,进行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以及其他形式。

第六条 新生入学初期,应完成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的在线学习和考核。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特色,在新生入学教育阶段原则上安排不少于2个学时的实验室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在校学习期间,各相关实验室根据需要另行安排专项教育培训。

教职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应结合岗位特点开展,每年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学习。

第七条 各单位应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列为业务学习的重点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不断增强师生员工履行实验室安全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实验室安全防范与自我防范能力。各种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均应做好记录存档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实验室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的安全条例、安全守则、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张挂宣传并由专人负责予以监督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准入

第九条 新进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学生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后方可进入实验工作、学习。具体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核实其准入资格。

(一)一般情况下学生在线完成“实验室准入”安全通识教育学习和考核,达到合格要求,方可进入非特殊防护要求和技能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二)师生如需进入需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开展危险性实验活动,须经相关单位实验室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

(三)从事特种仪器设备和生物有害及存在其他危险因素的作业人员,须由各相关单位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或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工作。

第十条 外来人员需要进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应经实验室所在单位批准,由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和考核,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对进入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材料、新增实验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使其达到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制度实施情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对因本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和准入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皖西学院办公室                         201978日印发